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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三、实施步骤

  (一)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本文件第二部分中的政策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初中每生不低于340元(含公用经费40元),农村小学不低于240元(含公用经费30元),特殊教育学校每生不低于1100元。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全面试编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逐步推行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实行中央、省、市、县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二)2008年,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进改革,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编制和改革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三)2009年,国家、省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省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低于国家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除省承担部分外,其余全部由县级财政承担。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拨付标准,按照省制定的基准定额执行。

  四、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这项改革,市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协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二)落实经费分担责任。省、市对各市县区的补助从2007年起纳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县(市、区)预算内公用经费已经超过最低定额的,不得再降低标准。

  (三)强化预算和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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