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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潍政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扎实实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各级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杂费补助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按2005年统计口径所需资金,省承担60%,其余应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的40%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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