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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
(潍政发〔2006〕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争创知名品牌的积极性,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新创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设立新创知名品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的企业。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使用。

  二、使用对象

  潍坊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新获得“山东著名商标”、“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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