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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7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法规[2006]588号)


  为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通告等文件。
  本委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物价方面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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