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指导。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行政复议案例评析。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要完善与法院的信息交流制度。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推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决定等全过程的信息化,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监督、统计和评价联网。
六、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完善落实责任制
(十七)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相关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健全案件统计报告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考核,考核情况要纳入依法行政考评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工作,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加强领导,努力营造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强化各级领导在行政复议中的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主要领导,是本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有关工作的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十九)加强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培训。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准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领导干部要积极出庭应诉,并定期参加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旁听活动,听取行政复议机构的典型案例评析。领导干部培训应包括行政复议有关法律内容。
(二十)保障行政复议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行政经费予以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相应的公开审理场所,配置办公、交通、取证等相应设备,为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