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本要求:坚持服从并服务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努力化解矛盾和争议,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妥善处理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行政复议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促进执法,改善立法,强化政府自身建设;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坚持不懈地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总体水平。
三、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市和区县政府及其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市政府法制办要定期通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案件受理情况,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纠正。
(六)做好受理接待,拓宽受理渠道。各区县政府应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对外挂牌,配备接待人员,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实际,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接待、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及受理机构等事项,并采取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逐步推行网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七)协调处理好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关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的衔接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协调机制,使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四、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八)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审理案件,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