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
(京发改〔2007〕46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物价检查所:
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5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
坚持检查与规范相结合。通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违法案件,保证政府药品调价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并注重探索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有效措施。
二、检查范围
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
三、检查时限
自2006年10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药品价格。
1.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2056号)中,有关药品加价率规定的落实情况:一是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是否超过75元;二是在实际购进价格顺加15%后,低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是否按低价执行;三是是否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四是药品招标中介机构有无对未经国家和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的药品越权制定招标临时零售价的行为。
2.药店重点检查销售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是否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医疗器械。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五、检查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