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7年起,用两年左右时间,开展都安、大化、隆安、马山、天等5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大石山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的决定,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列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以下简称大会战)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及审查
第三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基建程序,在开工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履行国家规定的报批手续,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项目按类型由各主管部门与各县协调后提出项目初步建设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对使用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的项目调整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
第五条 项目安排必须实事求是,对于资金未落实的项目暂不予报批。
三、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项目协调组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大会战项目的安排、协调、下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投资安排不留缺口,不需要各县财政配套资金,各项目应按投资计划建设并按时竣工投入使用,避免造成新的债务拖欠。
第八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或改变项目使用功能。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项目投资概算变化,应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未经批准的超概部分投资由各县负责解决。
第九条 下达的项目投资必须形成新的工作量,不得抵充原有的债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合理、科学、精确地编制预算。在保证功能和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使用建材的档次,大宗材料、设备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专项资金管理和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拨款及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四、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行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招标制。应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与任何形式干扰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十四条 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对涉及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单位应予以清退,并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并对项目的投资、工期、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 落实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和责任人,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参建单位的责任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实施工程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五、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大石山区五县的大会战指挥部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完成情况、施工质量、各类资金到位情况等要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并落实到人。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不留漏洞。对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大石山区五县的大会战指挥部应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大石山区五县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代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使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深入项目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低劣、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挪用建设资金等现象要及时予以指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了及时掌握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大石山区五县的大会战指挥部应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以报出日计),向自治区大石山区五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报送项目完成情况表,并抄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的资金规模及建设方案进行调整。
六、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用地方验收和部门验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项目必须通过两级竣工验收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