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级电力企业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和企业自备电厂收费的政策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八、以上措施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附件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
附件3:天津市企业自备电厂名单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 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
2、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10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