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我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津价商〔2007〕78号)
市电力公司、有关单位,各区、县物价局、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依据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附件1)规定的划分标准,市经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我市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的类别。
二、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按照国家规定,到2000年我市淘汰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0.20元。限制类企业电价提价标准每千瓦时为0.05元,具体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国家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
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按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每千瓦时不超过0.5分钱。具体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由电网企业与自备电厂协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我市企业自备电厂19家(附件3)。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要予以追缴。
四、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市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将另行下达。
五、加强我市执行差别电价工作的领导,成立天津市差别电价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物价局办公。工作小组成员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工作。
六、市电力公司以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向相关企业传达,促进企业技改,转变增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