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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通知》(财办[2006]5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于2007年2月至6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并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资产清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迫切要求;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通过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推进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有利于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资产清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
  二、明确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奠定基础。
  (二)建立动态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通过资产清查,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和财务管理的有关数据,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配置资产的依据,并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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