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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1日)废止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
  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整期,《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届时废止。请各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及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专利代办处办理申请文件递交、缴纳费用和资助手续。咨询电话:82356356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

  一、北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
  1、所申请专利属于国家及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等;
  2、所申请专利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3、所申请专利具有较好市场前景。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质审查费1200元,按初审合格通知书资助。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2000元。
  五、当年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可延至次年2月底止,逾期不予办理。
  六、申请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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