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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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