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