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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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