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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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