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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失效]


  (3)教练员(个人或集体)按运动员(队)奖金数额的30%比例发放奖金,如所带运动员(队)取得两个项目以上名次,只领取其中一项最高名次的奖金。

  2、每年一届全国单项体育比赛

  (1)个人比赛项目

┌─────┬───┬───┬───┬───┬───┬───┬───┬───┐
│名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奖金(元)│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700  │600  │500  │
└─────┴───┴───┴───┴───┴───┴───┴───┴───┘


  (2)团体比赛项目

┌─────┬───┬───┬────┬───┬───┬───┬──┬───┐
│名  次 │一  │ 二  │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
│奖金(元)│30000 │20000 │10000  │8000 │6000 │4000 │3000│2000 │
└─────┴───┴───┴────┴───┴───┴───┴──┴───┘


  (3)教练员(个人或集体)按运动员(队)奖金数额的30%比例发放奖金,如所带运动员(队)取得两个项目以上名次,只领取其中一项最高名次的奖金。

  3、有关要求

  (1)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含教练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报名参赛。

  (2)在个人比赛项目中既排列了个人奖励名次,又以个人比赛成绩累计加分重复计算的团体名次,不作为获奖名次予以奖励。

  (3)所有比赛录取名次的认定,均以赛区颁发的奖状和印发的成绩册为准,否则不予承认。

  七、表彰奖励经费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列支。

  八、群众性体育活动表彰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群体工作类

  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开展“青海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和“青海省群众体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包括评选范围、条件、方法、比例、名额、经费预算、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时间等内容),《实施方案》须经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评奖程序依次为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评奖项目、评奖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表彰奖励对象、省政府审批、兑现奖金。评选活动采取组织推荐和民主评选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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