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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6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意见
(省体育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二○○七年一月)

  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的体育意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和支持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省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青海省省级行政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表彰奖励群众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以下意见。

  一、群众体育活动表彰奖励属于省政府专项表彰奖励。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群众体育活动表彰奖励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群众体育活动表彰奖励的指导、监督工作。

  二、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应遵循“群众体育群众办”的原则,以增强人民体质为基本任务,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目标。

  三、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奖励,应本着“以功定奖、宁缺勿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众性体育活动考核评价体系,逐步探索和完善推进群众性体育活动健康发展的激励机制,适时表彰和奖励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群众性体育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四、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奖励对象是指在开展全省群众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体育工作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奖励对象分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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