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产业发展有关政策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锦政发〔2007〕8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加快发展光伏产业基地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市百亿光伏产业(包括硅材料、太阳能电池及组件,及其产品应用等领域)基地的建设步伐,全力建设中国东北最大、中国最主要的光伏产业基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环境:凡在我市新办光伏产业项目的企业,均可由锦州市光伏产业指导小组办公室代办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项目立项等手续,并承担综合管理服务。
第三条 用地优惠:对经认定的新建光伏产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优先规划企业用地和安排“农转用”指标,免收土地、用房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对入住“一园三基地”的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缴纳后,可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其缴纳额度50%以上的补贴,用于光伏产业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 税收优惠:
(一)光伏产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一园三基地”兴办光伏产业的企业,享受省“五点一线”税收优惠政策。
(三)新办光伏产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 技术创新优惠:鼓励光伏产业企业增加科技开发投入,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光伏产业企业新建或扩建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争取国债、省技改财政贴息及其它专项资金支持。光伏产业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