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确保人禽安全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级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对活禽和从业人员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

  各级动监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每季度按规定进行一次抽样监测;各级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完善应急预案,妥善处置突发情况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动监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自我防护意识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场环节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国家和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经营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