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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指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标准,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不得开业。活禽经营市场必须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否则,严禁在市场经营、宰杀活禽。

  锦州市城区内拟于马家、铁东农贸市场开设活禽经营市场;各县(市)区也要严格控制城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数量,并尽量避免在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

  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动监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上市销售的活禽必须具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取消市场检疫,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规定的市场之外的城区任何地点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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