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开展农业标准化知识培训和相关标准的宣贯,提高生产、管理者的标准化意识,培养农业标准化技术推广人才,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
第十六条 示范区建设要建立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示范区建设所需工作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地方财政可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应卓有成效地开展农业标准化工作,每年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当地农业标准化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各地农业标准化领导(协调)小组要定期对示范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使示范区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建设管理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考核验收。
第五章 考核验收
第十九条 示范区建设期满或达到建设标准后,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经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或预验收后,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安排建议。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验收方案,成立行业专家组成的考核组,根据本办法及《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章 奖励及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示范区,报经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授予示范区称号,颁发示范区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按奖励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示范区后续管理,确保示范效果,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示范区进行一次检查和建设效益分析。
第二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示范区称号,收回示范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