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示范区域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达到以下规模:粮油作物2000亩以上,经济作物 500亩以上,设施作物200亩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鹅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肉禽年出栏3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0头以上;池塘养殖30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500亩以上,网箱养殖500只标准网箱以上;茶叶200亩以上,水果5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竹林1000亩以上。
第七条 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重视,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并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八条 示范区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的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任务书等书面材料,由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按规定时间集中报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示范区建设项目并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形成立项计划安排,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示范区建设项目计划和任务书。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10月30日。
第四章 实施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确定的示范区,由示范区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技术支撑机构。建设期内的示范区应树立项目标志牌,标示项目名称、实施标准、示范规模、承担单位、批准单位等。
第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核心,包括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农业企业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确保标准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建立较完善的监测体系,加强对产地环境、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质量监控,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单位要积极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开展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和GAP、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产品认证,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