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甬政办发[2007]7号 2007年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推广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和本办法要求,按《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经考核验收,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授予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统一协调与综合管理;农、林、渔等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示范区建设的管理与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和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与指导;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示范区的管理程序包括:申报、立项、实施建设、考核验收和跟踪监督。示范区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机构等均可申请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要求,与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相结合。
(二)区域化、产业化优势明显,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建立适应示范区建设的标准体系,推广实施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承建单位明确,农业基础设施完善,组织化程度高,建立标准化推广模式,辐射带动能力强;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和工作机构、人员,有较强的科技推广队伍,有切实可行的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服务保障体系。
(四)主导产品拥有品牌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与知名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