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统一协调与综合管理;农、林、渔等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示范区建设的管理与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和涉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与指导;相关部门负责示范区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
第四条 示范区的管理程序包括:申报、立项、实施建设、考核验收和跟踪监督。示范区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合作组织、技术推广机构等均可申请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六条 申报示范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要求,与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相结合。
(二)区域化、产业化优势明显,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创新能力强,建立适应示范区建设的标准体系,推广实施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积极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
(三)承建单位明确,农业基础设施完善,组织化程度高,建立标准化推广模式,辐射带动能力强;有较好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和工作机构、人员,有较强的科技推广队伍,有切实可行的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和服务保障体系。
(四)主导产品拥有品牌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与知名度,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五)示范区域明确,相对集中连片,原则上达到以下规模:粮油作物2000亩以上,经济作物 500亩以上,设施作物200亩以上;规模猪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肉鹅年出栏1万只以上,其它肉禽年出栏3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5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300头以上;池塘养殖300亩以上,大水面养殖500亩以上,网箱养殖500只标准网箱以上;茶叶200亩以上,水果500亩以上,花卉500亩以上,竹林1000亩以上。
第七条 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重视,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并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程序
第八条 示范区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的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交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任务书等书面材料,由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按规定时间集中报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