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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和实施标准的主体,要不断创新与农民多样化利益联结的机制,逐步走上企业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的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示范区建设的投入,建立完善推进政策。为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市政府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凡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区建设项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因市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市农业产业基地的市级财政补助经费应包含市级示范区建设项目,故通过市级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的不再奖励。
  四、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领导
  示范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协调)组织,在各级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形成管理规范、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业务协调管理,农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示范区建设。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的积极性,形成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企业带动、农民主动的工作实施格局。要加强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水平,普及标准化知识。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引导和帮助农业企业和农民自觉学习标准、应用标准。

  附件: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我市农业科技进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以一种或一类优势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实行综合标准化管理的示范、推广项目,符合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的通知》和本办法要求,按《宁波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细则》,经考核验收,由市农业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授予示范区称号的农业生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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