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面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有关处理程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4号)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授权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市政府法制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
(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处理,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与有关行政机关先行协调。经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一般不再报请市政府审批。
三、启用“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政府法制办管理,市政府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等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加盖“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但市政府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统一加盖“宁波市人民政府”印章。
四、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