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召开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在每周一将上一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结果),在杭州建设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实施许可的处室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本机关提供查阅证明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的,相关处室应当提供。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听证、决定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处室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处室应在二十天内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
48条规定进行。
听证主持人应由实施行政许可业务处处长担任,处长出差的,由处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或负责人担任。分管领导担任首席听证员。书记员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听证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由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作出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送达。
第十八条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的书面决定,说明不准予的原因,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定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分为书面核查材料、实地检查、市场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