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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废止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建法发[2004]722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本机关各个处室落实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四条 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告知、备案

  第五条 本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都须统一在杭州市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

  逐步推进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六条 行政许可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或者在收到申请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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