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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五章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定期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可以分为书面核查材料、实地检查、市场巡查等。
  第二十三条 在实施检查工作前,应制定检查工作计划,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防止扰民。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成员应以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业务处为成员或相关处、专业部门成员组成。实地检查或市场巡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前往。
  第二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内容、结论记录在《检查表》上,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该表上注明情况。
  检查人员不得隐瞒检查事实,虚构记录。
  第二十六条 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但未构成行政处罚要件的,应及时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意见书。整改意见书须以市建委的名义发出,并留有存根以备查。
  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除填写检查表外,还应填写《行政处罚立案表》、按《市建委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好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时收集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许可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派车接送。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填写的《检查表》负责,发现隐瞒检查事实、虚构记录的,由委行政监察室立案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次检查结束,应及时将检查记录表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供公众查阅。
  公众要求查阅有关检查记录案卷时,相关处室可以要求其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后提供查阅,不得借故拒绝。查阅人依法享有复制或者摘录登记事项的权利。

第六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本机关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有过错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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