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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
  (四)行政许可办公场所设立公开栏、信息查询岗、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
  (五)召开发布会、征求意见会。
  实施行政许可的处室,应在每周一将上一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结果),在杭州建设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要求本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实施许可的处室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本机关提供查阅证明或相关资料复印件的,相关处室应当提供。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听证、决定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法定条件,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受理处室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处室应在二十天内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8条规定进行。
  听证主持人应由实施行政许可业务处处长担任,处长出差的,由处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处长或负责人担任。分管领导担任首席听证员。书记员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听证记录。
  第十九条 对于根据行政许可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决定应由审核人签字、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
  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查决定。
  作出准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送达。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加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章的书面决定,说明不准予的原因,并告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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