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和印发《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通知
(杭建法发[2006]546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我们对近年来实施行政许可实践及执行市建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对《杭州市建委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杭建法发〔2004〕722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 本机关各个处室落实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情况列入当年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四条 建立行政许可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各行政许可经办处室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一次报委政策法规处汇总,由政策法规处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法制办。统计分析周期为: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及当年6月1日至11月30日。
第五条 建立行政许可评估评价制度。对由市建委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估或评价,并将评估意见报告行政许可设定机关。
第六条 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实施本制度。
第二章 行政许可受理、送达、告知、备案
第七条 本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都须统一在杭州市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
逐步推进网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