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健全和规范各项救助制度,在全区普遍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为基本内容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救助。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科学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有效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有无劳动能力、具体困难类型进行区分,使各类不同困难的人群得到应有的保障。对无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通过综合性的最低生活保障,给予多方面的救助,切实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取暖、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对象,与劳动部门加强协作,帮助和促进其就业,使其真正通过就业来获得生活的保障。
--完善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制度,积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失地、进城务工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险、再就业、最低工资制度的政策配套和工作衔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解决低收入群众和遭遇临时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
--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资金,积极推进,并做好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贯彻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做到应保尽保,使其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坚持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坚持“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创新救助管理方式,体现人文关怀。建立方便、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探索多形式、社会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模式。到2010年使救助管理站达到35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达到18所。
(三)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扎实做好村民自治工作
1.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加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严格依法选举,依法办事,组织引导群众全面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从而扩大基层民主,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广泛发展。创建3个国家级“村民自治示范县”和30个自治区级“村民自治示范县”。
--加强基层力量,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确保基层各类组织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活动,确保党的政策、政令畅通无阻。
--加强对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全面落实自治区的村务公开办法,开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纪元,确保广大村(居)民群众依法拥有实实在在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整合农村社区资源,完善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强化农村社区服务功能,拓展农村社区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努力建设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新型农村社区。
--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逐步解决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公用房困难问题。
2.和谐社区建设
--构建“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健全由城区(镇)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社会力量支持,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建设工作机制;形成社区资源配置合理,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全,运行保障有力,社区服务基本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社区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