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对被授权机构的法制性检查,包括:电能计量器具的依法检定情况(首检和周检)和检定印、证及状态标识管理、使用情况,电能计量标准装置的合法性,从事检定工作人员的合法性。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2、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对被授权机构的监督复查,首次授权的,将在一年内进行第一次监督复查。以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后监督复查的频次、复查的范围和深度的依据之一。
3、实施监督性技术检定。按浙江省质量技术省局《关于实施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行政监督管理的通知》(浙质量发[2002]94号)和《关于电能计量授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质量发[2006]253号)规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已检电能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性技术检定,监督性技术检定工作程序按照《关于电能计量器具监督性技术检定工作规则》施行,检定比例按以下规定实施:
(1)抽检比例分为二档,第一档为15%,第二档为10%。首次监督性技术检定抽检比例原则上按第一档执行。
(2)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在98%(含)以上的,允许该批电能计量器具(检定不合格的除外)统一加贴合格标志并安装使用;合格率低于98%的,检定合格的电能计量器具可安装使用(不合格部分不得安装),其余未经抽检部分由被授权机构重新检定后,提交二次监督性技术检定,工作要求同上。
(3)自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达到98%(含)以上之日起一年内,所有批次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稳定在98%(含)以上的,抽检比例可转为第二档;按第二档比例抽检满二年,合格率均在98%(含)以上的,可酌情降低监督性技术检定频次。如按第二档比例抽检时出现一次合格率低于98%的,即应将抽检比例返回第一档;属于降低监督性技术检定频次的,还应同时恢复每批抽检。
4、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不定期组织被授权机构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同地区的被授权机构之间的技术比对和检定能力验证工作。
六、相关责任
1、检定机构不得利用监督性技术检定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对外泄露检定结果、有关材料,瞒报或虚报检定情况和检定结果;未经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监督性技术检定比例。
2、授权机构出现监督性技术检定合格率连续三年低于98%,法制性检查中多次发现漏检、以生产厂家的出厂检定代替首检和未按要求实施周检,计量标准和检定人员存在严重违法,监督复查不合格,或技术比对中存在严重问题的,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暂停计量授权,限期整改。
3、检定人员违反《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或行风廉政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有关单位调离岗位或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