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授权单位应加强对计量标准、检测设备和人员的管理。
(1)电能计量标准装置必须依法进行量值溯源,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处于合法状态。
(2)用于现场校表的仪器设备应通过检定、校准、比对等方式依法受控。
(3)从事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人员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强制检定工作。
2、被授权机构本着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按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依法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首检和周检工作。所有应当首检的电能计量器具必须如数检定,不得漏检或以厂家的出厂检定代替首检;周检的电能计量器具会同供电部门按照《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规定做好抽检和到期轮换工作。
3、被授权机构应按强制检定行政许可程序实施检定工作。
(1)备案。电力部门按批将其送检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器具登记造册,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表格格式可由电力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自定,但应至少包括送检单位,计量器具名称、测量范围、等级,生产单位等基本信息)。
(2)指定。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被授权机构等技术机构作为杭州地区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承检机构。
(3)受理。承检机构对递交的《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申请表》(见附件)签署意见,加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的受理章。
(4)承检机构按相关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的,加施封印和出具计量检定证书,并在计量器具上加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的强制检定合格标志;不合格的,出具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
4、被授权机构应做好强制检定统计工作,每月30日前将当月受检电能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备案,有关数据归入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数据库。
5、被授权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自律机制,建立有关管理制度,确保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质量,并配合供电部门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选型、配送、安装、维护工作。
6、被授权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和体系运行的需要开展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并进一步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五、检定工作的监管方式
对被授权机构授权后的监管采取法制性检查、监督复查、计量器具的监督性技术检定、复核检定、能力验证和技术比对等多种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