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质计[2006]291号)
杭州市电力局计量中心,杭州市质检院:
《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电能计量授权监督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授权后的监督管理,确保电能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提高检定工作质量,依据《
计量法》、《
行政许可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电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质联发[2005]23)、《关于电能计量授权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质量发[2006]253)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不含建德市、淳安县)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及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检定工作的监管原则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对杭州地区授权范围内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萧山供电局计量中心计量授权工作由萧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实施,授权后监管工作由杭州市局统一实施),被授权开展杭州市电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简称被授权机构,下同)按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要求做好电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杭州市质检院依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监督任务,承担电能计量器具的监督性技术检定、技术比对等工作。被授权机构和杭州市质检院配合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做好电能计量投诉或计量纠纷的处理工作。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杭州市电力局不定期召开协调会,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我市电能计量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2007年1月1日后,未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授权的机构,不得承担用于贸易结算电能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四、检定工作的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