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岗培训的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6)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
(1)《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
(2)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件;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方案;
(4)相关的有效原始发票;
(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经费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
凡符合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凭相关材料向其具有管辖权的区职业介绍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初审并上报,经市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由市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站签署意见,并由区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复核,报市职业介绍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拨付至失业人员失业金社会化发放账户。
凡符合规定享受档案保管费补贴的单位,凭相关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 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准,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
(二)其他补贴
1、符合享受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按规定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的应出具《告知书》。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核定,并在资金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2、用人单位主辅分离人员实现转岗培训、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费使用均需事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实施后,凭本办法规定提供的材料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费,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报市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资金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拨。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在促进再就业经费总额10%以内的,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促进再就业经费总额10%以上(含10%)的,由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