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自行组织本单位富余人员转岗培训的,培训后安置人数达100%,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的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转岗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培训费不超过人均200元的限额给予补贴;安置人数达90%及以上的,转岗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培训费不超过人均180元的限额给予补贴。
3、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是指为保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网络运行、设备购置与维护、软件服务等。
六、经费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除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一)外,其他申请资料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执行。
2、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个人职业介绍费补贴
(1)《杭州市失业保险各项补助申请发放表》(附件二);
(2)《援助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3)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收费服务时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3、档案保管费补贴
(1)《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
(2)市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杭州市档案保管费补贴申报情况确认表》(附件三);
(3)被保管档案人员名册;
(4)《援助证》或《失业证》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除填写《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附件四)外,申请资料参照《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杭劳社就[2006]143号)执行。
2、转岗培训补贴
(1)《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其他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主辅分离人员要求转岗培训的报告(包括有关改制转制的批准文件、主辅分离的原因、转岗培训、安置方案、转岗培训经费预算等);
(3)用人单位支付实际费用后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