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在6个月以上的,再就业经费还可适当用于对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主辅分离实现转岗培训补贴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支出,上述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力市场的各项补贴,不得超过再就业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五、经费补贴条件和标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在12个月内免费介绍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可申领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给予每人100元、50元的补贴。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非正规就业的,补贴标准参照执行。
2、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各类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接受收费服务成功就业的,可在12个月内报销一次职业介绍费,标准为持有《援助证》的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实最高不超过100元、其他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不超过50元的补贴。
3、对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档案保管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元给予档案保管费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 补贴标准、申请所需的材料及申请程序参照《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杭劳社培[2006]146号、杭财社[2006]621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有关学历、职称方面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得在再就业经费中报销。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其他补贴
1、用人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按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条件可以享受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2006)2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援助证》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不得与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持《援助证》人员享受期起始月份浙江省社会平均工资×60%×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比例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