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6]197号、杭财社[2006]960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反映。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现就进一步贯彻浙江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以下简称再就业经费)是指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为帮助失业人员早日实现再就业,在当年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以内统筹安排的各项补贴资金。
二、再就业经费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使用。
再就业经费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三、再就业经费使用对象主要是杭州市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失业前依法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的 “4050”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依法成立的具有职业介绍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符合促进再就业政策规定可以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主辅分离转岗培训补贴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再就业经费使用范围。再就业经费主要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