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3.300M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二)限制类。

  1.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年8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

  (一)淘汰类。

  1.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1.25万千伏安执行)。

  三、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四、锌冶炼行业

  限制类。2004年5月1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10万吨燉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五、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燉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年1月1日以后建设的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和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六、烧碱行业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