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则。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贯彻国家“有保有压”的方针,根据产业政策制定电价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适当提高电价,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进行清理。
(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2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1),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3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5元调整为0.20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0.02元调整为0.05元(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见附件2)。
(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当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自备电厂欠缴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省政府负责全省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郑州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组织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实施差别电价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要成立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确保对所有列入附件1的高耗能企业或生产设备执行差别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