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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前补后延人员;
  (4)享受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要妥善处理好新老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关系。已建立个人账户的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允许其在退休前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后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2006年5月1日后,退职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中断缴费未补足全部中断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以及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人员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计算后的养老金低于2006年最低养老金水平的按2006年最低养老金标准确定。
  3.“两保”人员、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后的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对1997年12月31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和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的参保人员,从2006年5月1日起按省规定标准增发一次性补贴。
  七、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八、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制度完备、服务规范、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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