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实个人账户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分类分步进行。对2006年4月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8%一步做实,其中市级统筹区按5%的比例做实;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县(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与逐年提高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统筹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做实个人账户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监管
要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完善“五费合征”办法,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内部监督,制订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职能,完善工作机制。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转出本市、未转出本市和今后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关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