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五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贸易局、市外经贸委、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法制办 二○○七年三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通过清理,使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党政部门共同主办,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项目,属于清理范围,各级政府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不列入清理范围。
  (二)清理原则。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凡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积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必须说明具体理由。市级以下(含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