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规划的监督、检查。当前要特别加强管理力量的充实和管理制度的建设,从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上寻求突破。
1.加大村镇规划实施的巡视力度,掌握建设动态,及时发现并查处镇域内和村庄中违法违规建设。
2.充分发挥县乡两级规划管理人员、村镇建设助理员队伍的管理力量,进一步明确其管理范围和职责。
3.进一步落实村镇行政“一把手”作为实施村镇规划的第一责任人,加强检查和督促,建立规划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尝试村干部兼职规划协理员的做法,协助规划建设行政机关对所在村庄进行规划管理,发现有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4.遵照省政府的意见,逐步建立起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聘请社会人士担任城乡规划督察专员,加强所在县(市)、区城乡规划工作的督察。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村镇规划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村镇规划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加强领导和统筹协调,需要广泛发动和有效引导,需要各方面的主动参与和密切配合,在体制、机制、人员、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切实保障。
(一)配足配强人员。规划管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在新的形势下,村镇规划管理面广量大,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群众性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的建设,保证人员编制,选配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群众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岗位。
(二)保障村镇规划编制经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加大对城乡规划,特别是村镇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规划法》,县、镇两级政府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责任人,财政上应确保村庄规划编制经费。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村镇规划、村庄整治试点经费。加快对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将公共财力投资不断向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倾斜。
(三)用足用好土地政策。各地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50号)的精神和具体规定,用足用好现行的土地政策,合理保障新农村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置换和有偿选位、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等办法,增加用地指标,筹集村镇建设资金,强化新农村建设的用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