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建制镇的总体规划(镇域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宁波市规划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指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规划调整。村镇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四)公众参与。村镇规划在送审前,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其中,镇(乡)的总体规划(镇域总体规划),须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按程序报批。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须经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才可按程序报批。
凡未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五、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
规划效益的显现取决于执行。要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依据法定的村镇规划,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各项建设。
(一)创新规划管理体制,逐步推进管理重心下移。目前村镇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乡镇规划实施管理层次单一,管理机构不在村镇,管理人员和力量薄弱。随着新农村规划工作的广泛展开,各地要积极探索规划有效管理的实现形式,在体制改革上开展有益的尝试,逐步推进管理中心下移。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和规划实施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本着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的宗旨,大胆创新管理体制。
(二)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在集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法按“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制度进行规划管理。
1.农民建房。对农民私人建房进行规范管理,是当前乃至今后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切实有效的规划管理规定。农村建房项目审批,原则上必须做到“选址须符合村庄规划、面积须符合政策规定、申请须符合程序”,依法执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制度。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法建设,严厉查处乱搭建、乱占地和少批多建等违规违章行为。
2.工业项目。在村庄内部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规划用地。对村民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小机械、小加工业等建设项目,允许改(扩)建,但一般不允许新建。对现状村庄周边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允许改(扩)建,但允许在一定时限内存在。对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限期搬迁并收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其它规划证件。对工业规模较大,已形成工业特色的村庄,允许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在做好环境评估、群众意见收集、村镇政府统筹等环节工作后,进入村庄集中安排的工业发展区块内。
(三)加强项目实施期间的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管理,是当前各地规划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对未出具认可文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房产管理部门协调一致,不得发给房屋产权等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