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于监管不力,使建设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四)对影响经济环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应当追究责任而没有追究的;
(五)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或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及时解决,引发大范围群体上访事件或导致较大责任事故发生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落实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突发事件面前,拖延懈怠、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七)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努力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没有践诺的;
(八)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建议和批评意见,或人民群众提出的列入办理事项的意见和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的;
(九)对按照规定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协商,或协商不一致时,不能提出有效解决办法,或有职责义务配合办理的部门,经多次协商衔接仍不配合办理,致使久拖不决的;
(十一)驾驭全局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差,领导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经考核属实的;
(十二)对本地区、本部门干部队伍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三)不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狠抓落实,致使工作被动落后的;
(十四)平庸懒惰,消极散漫,贻误工作的;
(十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或疏于管理、防范不严、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对跟踪问责、巡查问效、明察暗访、民主评议、舆论监督、年度考核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通过市委书记民情电子信箱、市长短信平台、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优化环境投诉中心及纪委信访举报中心等各种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鼓励署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姓名、单位、住址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受理机关对于投诉、举报的一般性问题,应在15日内调查核实完毕,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在30日内调查核实完毕,特别复杂的问题应在3个月内调查核实完毕。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调查核实完毕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适当延长时间,并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