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立标准化责任目标体系。各级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岗位目标责任说明书,将责任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并规范各项具体工作的衡量检验标准。岗位目标责任书实行逐级制作审定,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处室负责人负责,处室负责人的由主管领导负责,单位副职的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单位主要领导的由组织部门负责。单位主要领导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由组织部门汇总辑印成册下发,单位内部的岗位目标责任书由本单位汇总辑印成册下发。
第七条 建立专项责任目标体系。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为民办实事、社会治安、信访稳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翔实、具体的岗位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层层签订责任状。
第八条 建立效能建设提质提速目标体系。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要求,对照年度任务目标,分别确定提质目标和提速目标。在法定和规定办理时限基础上,明确提高办事速度和承诺时限。制定科学规范的工作运行程序,具体的服务标准。各级行政效能监察中心要将各部门提质提速目标情况进行备案,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开发责任网格化网络管理系统。市信息办负责市本级系统的硬件建设、软件开发等基础性工作。市直部门将本单位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内容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录入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按照全市总体安排,负责本县(市、区)责任网格化网络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并纳入全市责任网格化网络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2007年进行责任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全面推开。
第三章 考核责任
第十条 责任考核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组织部门负责,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年度岗位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效能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日常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