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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l、市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成立兰州市兽医局,为管理全市兽医工作的行政机构,负责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县级建制,隶属市农牧局领导,在农牧局系统内调整划拨编制12人。
  2、市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兰州市动物检疫站的基础上适当调剂编制,充实力量,理顺职能;组建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加挂兰州市兽药监察所、兰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的牌子),负责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副县级建制,归口兰州市兽医局管理。
  3、市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在兰州市畜牧兽医工作站的基础上,适当调剂编制,组建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工作,副县级建制,归口兰州市兽医局管理。
  4、把兰州市畜牧兽医站原来承担的畜牧、草原执法和畜牧饲草技术推广职能划入兰州市畜牧兽医研究所,加挂兰州市畜牧中心、兰州市草原监理站的牌子,原隶属关系不变。
  (二)县(区)级兽医机构
  1、县(区)参照市级兽医工作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本县区具体情况,设置兽医局或畜牧兽医局,主管辖区内的兽医、兽药和饲料工作。
  2、在整合现有动物检疫、防疫和兽医兽药饲料监督管理、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及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测算编制,充实力量,组建县(区)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承担辖区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的行政执法,疫情监测、防疫、重大疫情诊断、扑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职能。
  (三)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1、根据经营性业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改革。在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内,由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委派2-3名畜牧兽医专职人员,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日常管理由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剥离其兽药饲料经营、诊疗等非公益性职能。
  2、根据预防免疫工作需要和畜禽饲养量配备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经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核发“动物防疫员证”后,由乡镇政府聘用。村级(社区)动物防疫员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下,承担预防免疫、疫情报告等防疫基础工作,并协助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产地检疫和畜牧兽医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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