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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山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均应在所在地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内按规定进行。

  12、切实减轻造林经营者负担。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户经营承包山的收益,除按合同约定交纳林地使用费外,归农户所有。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以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所有项目一律取消。实行林农“负担卡”制度,把减轻林农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林地使用费,大部分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和发展林业生产。在承包期发生征占用林地情况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木所有者,林地补偿费按照发包、承包双方合同协议比例分成。

  国家和地方各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有关规定,要直接补偿给公益林经营者。

  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两金”)的征收标准从20%调减到10%。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年降低征收标准,直至全部免征。林业部门由于此次减征“两金”而形成的经费缺口,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解决。

  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对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获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发展林木种苗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获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13、加快林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林业管理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改革步伐,乡镇林业管理站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科学设置,合理定编,作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派驻机构,实行“以钱养事”机制;对承担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木种苗管理等管理职能的林业基层事业单位,要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对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逐步改制,退出事业单位序列,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坚决清理林业部门超编和借用人员,分流富余人员,调整支出结构,节减费用开支。

  14、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服务组织网络化的要求,创新林业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劳动力培训及林产品供销信息等各种服务。积极培育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经营实体,扶持农民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和自治组织,增强其互助合作、自律管理、依法维权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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